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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贤乡2024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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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方式

实施依据

业务指导

部门

备注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受理、核查、上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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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

受理、上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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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

受理、上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申请表》(附表十四,三联),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办员,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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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受理、上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二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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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受理、核查、上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四十条: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八,三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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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

咨询、指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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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查询

咨询、指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十六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的地区,应采取一定方式将当年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公示,条件允许的地区要在参保人员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提供缴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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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就业登记

咨询、指引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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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会保障卡服务(申领、启用、应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应用锁定与解锁、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换发、注销)

咨询、指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三、责任分工。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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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求职登记

办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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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办结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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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失业登记

咨询、指引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7号)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事务和《登记证》的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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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咨询、指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六、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和拨付功能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3号)三、申请程序和要求(一)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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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咨询、指引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第二十六条:(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审核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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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咨询、指引

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

157号)第十七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基层服务组织或退休人员所在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并在"江西人社"手机APP记录核实方式、核实结果等信息。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84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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