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2023〕64号)文件要求,埠头乡人民政府对已经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件:《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埠府发〔2022〕9号),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埠头乡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中共埠头乡委员会 埠头乡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埠府发〔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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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埠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驻乡)各单位:
经埠头乡第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埠头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埠头圩镇是全乡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的活动中心,圩镇卫生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为了更好的解决街道脏、乱、差现象,使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创建文明卫生圩镇,切实搞好我乡街道环境卫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圩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 圩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条 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的街道、市场、广场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四条 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第五条 圩镇中的供电、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须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必须符合圩镇市容市貌标准。
第六条 圩镇中的广告、标语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广告栏内。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条 圩镇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 城管队负责对圩镇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自行清扫室内和门前卫生,垃圾按规定的垃圾投放点倾倒。
第十条 固定摊位经营户负责其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流动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清扫工具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废弃物。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产生的带有毒、病毒或其他有毒的废弃物,由医疗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圩镇加工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场。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法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罚款20-50元;
2.乱扔动物尸体,罚款50-200元;
3.在圩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0-100元;
4.从楼上向外抛弃废弃物,罚款50-100元;
5.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的罚款20-50元;
6.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20-50元;
7.临街道工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2000-5000元;
8.企业不清理、运输产生的工业垃圾的罚款100-3000元;
9.所有单位和个人建房、装修、剩余废料必须自己清运,不准堆放在自家店门口或倒入街内,违者将处于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城管队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管队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设施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限期拆除、清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无政府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管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是居住在圩镇的居民,每天都会产生生活垃圾,应自觉缴纳圩镇卫生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
1.一般店面30元/月,每年360元;
2.餐饮店100元/月,每年1200元;
3.超市300元/月,每年3600元;
4.埠头中学9000元/年、埠头中心小学5000元/年、卫
生院8000元/年,其它圩镇驻乡单位100元/月,每年1200元;
5.圩镇交易棚摊位每个30元/月,每年360元;
6.圩镇住户4元/月,每年48元/户;
7.小商品经营摊点、水果摊点每月15元,每年180元;
8.分散猪肉摊点30元/月,每年360元;
9.外来摆摊经商车辆每圩5元;
10.其它(参照以上临近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埠头乡圩镇范围(德兴桥-平江大桥路口红绿灯),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