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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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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202364)文件要求,埠头乡人民政府对已经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件:《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埠府发〔2022〕9号),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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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单位

文件标题

文号

1

中共埠头乡委员会埠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埠府发〔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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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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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埠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驻乡)各单位

经埠头乡第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埠头乡人民政府

                          202241



埠头乡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埠头圩镇是全乡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的活动中心,圩镇卫生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为了更好的解决街道脏、乱、差现象,使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创建文明卫生圩镇,切实搞好我乡街道环境卫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圩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圩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条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的街道、市场、广场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四条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第五条圩镇中的供电、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须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必须符合圩镇市容市貌标准。

第六条圩镇中的广告、标语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广告栏内。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条圩镇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城管队负责对圩镇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自行清扫室内和门前卫生,垃圾按规定的垃圾投放点倾倒。

第十条固定摊位经营户负责其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流动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清扫工具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废弃物。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产生的带有毒、病毒或其他有毒的废弃物,由医疗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圩镇加工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场。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执行本法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罚款20-50元;

2.乱扔动物尸体,罚款50-200元;

3.在圩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0-100元;

4.从楼上向外抛弃废弃物,罚款50-100元;

5.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的罚款20-50元;

6.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20-50元;

7.临街道工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2000-5000元;

8.企业不清理、运输产生的工业垃圾的罚款100-3000元;

9.所有单位和个人建房、装修、剩余废料必须自己清运,不准堆放在自家店门口或倒入街内,违者将处于1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四条未经城管队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管队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设施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限期拆除、清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无政府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管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是居住在圩镇的居民,每天都会产生生活垃圾,应自觉缴纳圩镇卫生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

1.一般店面30元/月,每年360元;

2.餐饮店100元/月,每年1200元;

3.超市300元/月,每年3600元;

4.埠头中学9000元/年、埠头中心小学5000元/年、卫

生院8000元/年,其它圩镇驻乡单位100元/月,每年1200元;

5.圩镇交易棚摊位每个30元/月,每年360元;

6.圩镇住户4元/月,每年48元/户;

7.小商品经营摊点、水果摊点每月15元,每年180元;

8.分散猪肉摊点30元/月,每年360元;

9.外来摆摊经商车辆每圩5元;

10.其它(参照以上临近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埠头乡圩镇范围(德兴桥-平江大桥路口红绿灯),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