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城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镇政府办公室编制了《城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镇政府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定期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guo.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城岗镇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10类:
1.概况信息。包括镇情介绍。
2.决策公开。包括重大决策预公开、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有关文件、政务公开规范化文件、规划计划。
3.执行公开。包括政务动态等。
4.管理公开。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主要职责、人事信息、公告公示、财经信息、监督保障等。
5.服务公开。包括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执法权限、企业办事指南、群众办事指南。
6.结果公开。包括建议提案办理、政府工作报告。
7.重点领域。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村和社区延伸、社会救助、安全生产等信息。
8.回应关切。包括提案办理情况、问政答复情况。
9.政策解读。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解读及其他文件解读。
10.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主要包括乡镇政务公开公示内容。
(二)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7.主题分类:按照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其他等主题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
(三)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guo.gov.cn)或到镇政府指定的场所(城岗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兴国县城岗大道城岗镇人民政府一楼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797-5261077)进行查阅,或到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务公开专区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7796663)。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城岗镇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城岗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城岗镇政府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城岗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兴国县城岗大道城岗镇人民政府一楼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7-5261077
邮政编码:342426
电子邮箱:cgxssb@126.com
受理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城岗镇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填写《兴国县城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城岗镇党政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guo.gov.cn/xgxxxgk/xg9511/list_bms.shtml)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guo.gov.cn/xgxxxgk/xg9511/list_bms.shtml)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城岗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城岗镇党政办公室(兴国县城岗大道城岗镇人民政府一楼党政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4)申请人可登录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兴国县城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xingguo.gov.cn/xgxxxgk/xg9511/list_bms.s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cgxssb@126.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城岗镇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镇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7天,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镇党政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城岗镇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城岗镇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镇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镇政府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镇政府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镇监察机构投诉。
监督电话:0797-5261077
通信地址:兴国县城岗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342426
接待投诉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