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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小贴士——反垄断法与反不当竞争法之间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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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极目标基本相同:作为竞争法的分支部门,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其终极目标都在于促进和维护自由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规制对象存有关联: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上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三者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绝对界限,有的还可能出现相互转化。比如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行为,既可视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反垄断法规制,又可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基于此,有些国家采用合并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规定于一部竞争法之中。
  3.制定实施互为补充: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上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就不会有不正当竞争,所以,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条件和保障。同时,如果只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就有可能滥用其自由竞争的权利,随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与补充。可以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有效竞争的双翅,二者的共同振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