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关于印发《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访问量:

兴市监发〔202287


关于印发《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兴国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21129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起草或者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负责起草的行政规则、产业发展规划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

(三)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

(三)过程性文件;

(四)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判定是否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按下列方式负责审查。

(一)本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起草后,交法规股负责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二)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制定实施的,由我局法规股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代县政府拟订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由我局发文和联合其他部门发文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1)随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与发文会签单一并归档备查。其他类政策措施,由承办单位存档备查。

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审查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2),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3)。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分管法规的局领导签批;难于把握或比较重大的政策措施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使用政务协同平台制发政策措施的,属于审查对象的,一并上传《公平竞争审查表》,未上传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是否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单位要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在提交法规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及文件起草相相关资料。

(四)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构评估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并将评估意见的结论内容写入《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五、工作要求

(一)严把审查标准。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严格对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进行审查。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各单位要结合国家、省、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不定期对本单位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三)做好信息汇总。法规股要严格按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台账,每年11底将台账报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股,价竞股将审查情况汇总后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未执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