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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兴国县2023年春节期间城区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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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455号)、《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赣市府办字[2018]142号)有关要求,按照市2023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安排,为弘扬传统文化、响应群众呼声、浓厚节日氛围。经研究决定,我县在春节期间允许市民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现通告如下:

一、集中燃放烟花地点与时间

规定燃放地点:

1.将军园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门前广场

2.文化艺术中心广场

3.模范大桥桥下两侧广场(滨江西大道)

4.大圣寺门楼对面休闲广场

5.体育场(县政府对面)

规定燃放时间:

2023121日(除夕)23001220030

202325日(元宵节)20002100

二、除以上规定的区域时间外,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要求

(一)集中燃放点划分为燃放等候区、安全缓冲区、烟花燃放区、烟花观赏区,燃放现场配有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烟花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进行烟花摆放、点火、撤离;

(二)燃放区域只限燃放正规合格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禁止燃放爆竹及孔明灯;

(三)禁止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树木、公共绿地等投射、抛掷;

(四)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六)燃放区域附近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请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做到车辆有序停放,建议市民步行前往规定燃放地点。

(七)在燃放现场观看的市民应注意确保安全,文明有序观看,不得推搡拥挤、大声喧哗、扰乱秩序。

四、法律责任

(一)《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执法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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