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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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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兴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4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实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以下简称“重大决策目录”)。对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重大决策目录管理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

第四条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六条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编制重大决策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目录的主动公布和动态管理。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七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事项申报应提前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对符合事项标准、但部门未申报的事项,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拟订重大决策目录(征询意见稿),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以及承办部门意见。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重大决策目录(送审稿)。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将重大决策目录(送审稿)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经批准的重大决策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重大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在重大决策目录发布后,需要补充纳入的,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并于决策实施三个月内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编制本单位重大决策目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0日印发

关于印发《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