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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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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574日第7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526日,《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府办字〔20242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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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赣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市财办字〔202135号)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5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由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预、结算评审是指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评审”)。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

第三条 项目评审范围兴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预、结算送审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于单项低于100万元项目不再接受乡镇、村打包报审。具体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通过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含代建项目),比照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范围

财政部门不对直接委托项目、电力、通信、广电网络、给排水、燃气、通信基站等管(杆)线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其中:

1.管(杆)线项目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确认为新建工程的,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建设单位应在立项批复概算额度及合同范围内组织实施,待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报送财政结算评审;

2.管(杆)线项目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确认为迁改工程的,适用《兴国县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杆线迁改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版》(兴自然资字〔20258号),迁改实施程序、补偿范围及原则、补偿标准按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3.除管(杆)线迁改工程以外,直接委托项目和新建管(杆)线项目的预算,以及送审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四条 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审核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审核。

第三章 评审各方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预、结算评审。

(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机构评审工作,制定评审费用计取方法并明确审查费用。

(三)负责预、结算评审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议事小组,对评审事项研究、讨论、决策等。

(四)项目评审结果定期报审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履行造价管理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对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等相关工作,对评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反馈到位,建设单位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对现场已被覆盖或破坏的项目,书面详细描述情况,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一步取证、举证,提供真实详细的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含影像资料)、施工组织台账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收到财政部门评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对相关问题及时整改。

(五)收到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后,将项目名称、评审金额、执行情况定期报审计部门。

第七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职业操守,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考核,具体的考评管理办法以财政部门出台为准。

(三)接受审计监督部门的核查。对被审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配合、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具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等评审相关工作;

(三)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四)配合接受审计监督部门的核查。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核查时,配合接受审计。

第四章 评审相关要求

第九条送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内容应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预、结算送审应严格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十条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预算评审项目的已开始实施建设部分(政府立项审批完整的,竣工验收后组织结算评审);

(二)未办理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结算评审项目;

(三)未经政府批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或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预算、结算存在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且未完成概算调整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以及政府调度须紧急实施工程,应由县级层面调度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工程总投资限额、发包形式和预结算方式。建设单位根据县级调度会议纪要精神,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协议中需明确建设内容工期、是否赶工、赶工范围、赶工措施方案、赶工费用计算方式、人工单价计价规则、材料档次要求及结算规则等,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报送财政部门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预、结算送审材料清单要求,一次性提供完整项目资料,资料不全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所有资料均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确认、建设单位人员书面递交并签署资料登记,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送审,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送审资料须一次性提供完整,除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外,对于后期补充的签证漏项等零星项目资料原则上不予认可,不予增加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可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预算平均评审偏差率、结算平均评审审减(增)率、退审情况、变更情况等进行排名公示,对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增)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

计算公式:评审偏差率=(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100%;评审审减(增)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

第十四条预算项目中,因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等单位原因引起评审偏差率超过30%的,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中介机构责任。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完成后,如项目出现清标,经核查后清标误差率超过±3%或招标文件相关约定的,财政部门将追究相关中介机构责任。

第十六条结算项目中,施工单位在结算项目中的送审资料造价审减(增)率为10%(含)以上的,视为虚报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汇报,报送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清标调标管理。项目如出现标后清标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调整事项及造价初审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房建市政项目由住建局、公路交通由交运局、水利项目由水利局)组成标后管理组,对提报的标后调整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相关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呈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清标调标如涉及增量的,按我县增量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规范暂估价、暂列金使用。中标清单中的暂估价、暂列金使用,需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召集参建各方充分研究并形成相关纪要,确认其使用内容及使用额度,暂估价、暂列金实际使用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还应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其中暂估价:①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项目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②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参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规范变更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变更经济论证,并严格遵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及我县工程变更、增量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项目存在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内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调度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具相关意见并完成变更审批;项目存在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必要时应聘请专家提出变更的专业意见。如变更后对应概算调整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按省政府令第251号规定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在结算评审环节发现项目存在变更超百分之十以上且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及调整概算批复的,财政部门书面函告建设单位该事项。建设单位完成变更审批程序后,方可申拨项目结算尾款。

项目存在变更建设地点、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待建设单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程序完整后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各方的负责人或指定代表共同签署的,用来证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

建设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加强签证管理:①凡预算定额或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②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记录,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位应明确约定;③现场签证应及时办理,除应急特殊情况外,不得拖延事后补签,结算报审时需提供原始记录单(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勘察、造价监控等参建单位签字盖章);④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及隐蔽记录,应留存影像资料(影片或照片显示项目名称、部位、时间、量测标记等)以备查验。

建设单位应维护现场签证结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签证,对无效签证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将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控评审资料增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增补资料,确需增补的,需经建设单位、监理、造价监控单位书面认可,并由建设单位出具正式申请文件,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对设计、清单不完善的预算资料补充时限为:自财审初审稿出具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增补到位。预算项目在增补时限外提出资料变动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对应变更管理审批程序执行。

(二)对记录缺失、佐证不齐的结算资料补充时限为:自财审初审稿出具之日起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1亿元以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增补资料仅为完善相关佐证,不得实质性改变初始资料基本原则和内容,增补时限外不再接收二次补充。

增补资料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超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应对应完成概算调整批复、增量审批程序后,财政部门再予受理。

第五章 争议问题解决

第二十二条一般争议采取协商讨论方式解决,由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充分讨论,并根据基建评审内控制度相关程序处理争议问题。

第二十三条通过协商讨论后无法达成一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仍有异议但提不出相关依据的,按缺方定案机制办理,具体以告知函形式反馈评审意见并设置投诉期,对于确有异议进入投诉程序的项目,财政部门启动投诉后复审。

第二十四条确实无法进行评审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可通过申请专项审计、司法程序等其他方式协调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结算资料虚报、虚增工程造价时的财政评审费用承担规则,以及项目的预、结算管理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兴国县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8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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