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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兴国县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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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126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214


兴国县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管理,确保储备油落实到位、管理规范、储存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存企业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管理,具体负责储备油的采购、库存轮换、仓储质量等工作。

二、储存品种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纯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和食用调和油,纯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等级为国标一级,食用调和油等级为调和级。

三、储存方式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储存采取动态储备方式,实行专仓储存。

四、资金管理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费用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款专户,所需入库资金由财政解决。

五、盈亏负担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保管费、轮换费、损耗等管理费用由储存企业实行盈亏包干。

六、轮换管理

()轮换原则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轮换应当遵循推陈储新、边进边出、确保质量、保证库存、均衡有序的原则。

()轮换方式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轮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轮新周期定为每季度动态轮新,由承储企业实行周转轮新、动态轮换、先进后出的方式,确保库存,不得架空。

七、仓储管理

1.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防火防盗、防汛防灾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遇重大储存事故应及时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用于储存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存功能要求;储存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小包装油应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放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染,并且在每仓门前明显处悬挂“兴国县储备油”标牌;大罐储油应做到油罐完好、干净整洁,符合储油标准。储存企业应定期对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3.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存技术,特别是低温储藏技术,保证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储存安全。

4.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库存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实物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统计报表、台账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5.储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油情,及时做油情检查记录,储存中发现油情不稳及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保证储备油安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每月按时上报仓储报表。储存企业法人代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如储存企业所储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出现挪用、短少、酸败变质、损失、被盗等任何问题由该储存企业负全责(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八、质量管理

1.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时,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大罐储油应做到油罐完好、干净整洁,符合储油标准,数量准确,质量达标。

2.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储备油质量、卫生标准制定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3.储存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储备油的质量和卫生抽检,确保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4.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

5.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储存、轮换、出入库期间对储存企业所储的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确保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九、动用原则

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遇突发情况时,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能动用。

十、承储资格

1.具有良好的信誉。食用植物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年无亏损,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2.具有良好的资质。食用植物油批发经营企业为县粮食应急保障配送供应点优先。

3.具有充足的库存。食用植物油批发经营企业近一年日平均食用植物油库存55吨以上。

4.具备良好的购销能力。食用植物油批发经营企业年食用油购销量应在110吨以上,同时具备良好的市场分析、购销网络、经营团队。

5.具备良好的仓储设施。食用植物油批发经营企业应具备储存11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储备仓库,仓库必须具备防潮、防漏、防鼠雀、防火、防盗、通风、密闭、卫生、无污染、无水患、交通便利等条件。

十一、依法监管

1.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好本级储备油,对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财政资金、库存数量、品种质量轮换安全负责。

2.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储存环节监管:食用植物储备油入库品种数量、轮换情况、统计报表、台账建立的监管;储存情况、品质质量、仓储设施的监管;财政资金、入库成本、费用拨补的监管,并负责与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沟通协调。

3.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监管小组定期对储存企业所储的本级储备油库存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检查在1次以上,遇特殊时期随时抽查,发现储存安全存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以确保本级储备油库存完整、质量完好。

4.储存企业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时整改。

(1)本级储备油在入库、储存、轮换期间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或经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2)本级储备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因保管不善或轮换不力,造成变质事故或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本级储备油储存库点和仓号的;

(4)未建立统计台账或记载不详的,出现本级储备油实

际库存量少于规定储存数量的;

(5)未按规定报送本级储备油统计、仓储报表及台账,

出现虚报、瞒报、迟报、漏报、错报和账实不符的;

(6)在本级储备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7)未按规定检查油情,影响安全储存或油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的;

(8)本级储备油储存中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9)以本级储备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10)未在本级储备油专仓外明显处悬挂“兴国县储备油”标牌的;

(11)泄漏本级储备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的;

(12)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5.在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出现本级食用植物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计划规定储存数量的或擅自动用的,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出现以上情况,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取消其储存资格,并由储存企业承担所有损失,对储存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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