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精神,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指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时,按照“征迁什么、补偿什么,征迁多少、补偿多少,并不低于原有水平”的原则,对被征收单位或所有权人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的费用。
适用于全县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迁补偿。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土地,涉及征迁附着物和青苗的,参照执行。
二、监督管理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要求,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委、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行业主体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三、其他事项
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正常种植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须经评估确定的,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