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兴国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支持脱贫县延续执行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脱贫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进行项目和资金管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整合范围
中央、省、市、县各级纳入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江西省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赣财扶〔2021〕6号)和兴国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于五万元(含)以下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仍维持全额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资金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讲课,现场案例教学等形式开展产业就业技能培训。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防贫保、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等中央和省有明确来源、明确范围的项目,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省外就业、省内跨县及县内工业园企业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已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交通补贴的不重复发放。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已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人数及工资总额的规模,在场地、物流、经营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适当补贴。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积极组织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对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经营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的创业补贴。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特色种养业全产业链发展,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区域统筹谋划基础上,支持必要的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公厕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县财政可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
(三)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村级大广场大亭子等形象工程;
(七)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与资金分配
第九条 县财政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和财政统筹整合范围内资金规模投入总体稳定。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县财政根据县批复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资金安排统筹兼顾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非贫困村的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重点向脱贫村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倾斜。兼顾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的支持。在保障脱贫村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到县的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县级预算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不超过30%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报账制。各项目责任单位在资金支付时要严格遵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将县批复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拨付至各项目责任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批复文件、发包通知书(按“三重一大”决策方式或摇号方式)或中标通知书(按政府采购程序或招投标程序)、建设合同、项目预算表、项目资金申请表、阶段性(竣工)结算工程(货)款支付审批表、项目竣工验收单、项目竣工决算表、结算报告、税务发票等报账所需资料并完备相关手续后拨付工程款,工程款直接划转到施工方账户。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在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需履行程序批准调整。结转结余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随意拆分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内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所有项目(补助类除外)按项目结算金额的3%缴交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从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回。
第十七条 为节省财审资源,加快财审速度,项目责任单位对工程类项目预算采取多项目打包方式申报财政预算评审,单次送审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元,送审资料务必准确,一经报送不得更改项目数据资料。
第十八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按项目开工和实施情况采取阶段性结算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项目责任单位可接受施工方阶段性结算工程款的申请,申拨项目资金的具体比例要根据项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决定,但阶段性结算资金不高于施工方实际投入工程量的80%,项目进度达到100%并通过竣工验收及结算后,按结算金额结清剩余工程款。项目扶持资金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自行组织结算评审,项目扶持资金在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财政结算评审。
第十九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不得以拨代支、以借代支、超进度、超结算价支付项目资金,同时认真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动态监控,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促进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进一步提升。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应当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做到职责分工明晰,履职到位,项目控制管理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在充分征求村、乡镇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严格项目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建立和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库,避免资金等项目。入库项目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管理责任人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项目库总体把关,进行档案抽查、现场核查、确保项目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同时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支付,并对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常态化管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按要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旅局要利用手机报、电台、电视等平台加大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村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问题。
第六章 项目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紧紧围绕资金使用范围精准申报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公告公示制、组织实施项目和拨付资金,严禁随意变更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对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和闲置资金及时进行清理,对项目闲置和结余资金要及时上缴,不得自行安排和变更项目。
第三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要求,全面实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日常监管情况、资金使用成效等三个方面。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上级绩效评价相关办法和要求,通过实地查看、调阅项目档案、查看会计档案等必要的方式全面了解掌握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单位下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全面执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库、资金分配结果、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结果、贴息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施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设立项目永久性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对各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入参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各项目责任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业主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操办项目可行性编制、预算编制、预算送审、结算送审等应由业主单位履行的工程建设相关环节工作职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衔接资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兴府办字〔2021〕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乡村振兴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与以前相关管理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相关部门对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由县财政局商县乡村振兴局及相关部门作出补充规定。
正文下载:关于印发《兴国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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