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重大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兴国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审议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决策措施;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邹芬芬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和亲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社保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筹办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牵头拟定重大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项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县人社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
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县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2.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需调整,涉及县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发文,并报县政府备案。
3.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