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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兴国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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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兴国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国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1号)文件要求,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新就业大中专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的户型不超过15%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三)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四)运营期间接受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期间接受县住房保障服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要严格质量精细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行业、属地监管,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品质。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者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省、市资金支持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运营单位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

()简化审批流程

1.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转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开通快速审批绿色通道,迅速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配合搭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既要落实责任分工又要团结协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确定筹建计划。县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我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安排每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筹集任务,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

(三)强化部门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市场监管。县住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县税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督导考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已列入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内容。为确保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效推进和落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相关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推进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附件:1.兴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及责任分工

          2.兴国县“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

度筹集任务计划分配表


附件1

兴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及责任分工

长:张茶根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县住保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员: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县行政审批局(政数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科体局、县卫健委、县城投公司、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银保监组、人民银行兴国县支行、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造价;会同县住保中心、县住建局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财政扶持政策,指导资金绩效工作。

县住保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等行业管理和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等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标准监管,参与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

经开区:负责做好辖区工业企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指导企业人员申报等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落实用地指标,及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有条件挂牌、出让项目地块,及时按要求出具规划条件,严格审查规划方案,参与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工作。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融资等有关工作。

县城投公司:负责乡镇公共服务人员、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纠纷,协同办理用地、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保证住房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各乡镇区:负责项目立项、设计、勘探、图审,完善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建设文本),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及时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房屋征收清表等有关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附件2

兴国县“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度筹集任务计划分配表

序号

年度

筹集套数

备注

新建

改造

合计

1

2021

0

0

0

2

2022

300

0

300

3

2023

10222

824

11046

4

2024

3140

0

3140

5

2025

1000

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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