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2.1 县防指
2.2 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3.2 I 级应急响应
3.3 II 级应急响应
3.4 III 级应急响应
3.5 IV 级应急响应
3.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7 应急结束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3 技术保障
4.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 善后工作
5.1 救灾
5.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5.3 水毁工程修复
5.4 灾后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5.6 保险理赔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按照上级和机构改革要求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兴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都应在县级应急预案的框架内编制本级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凡发生水旱灾害,首先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各乡镇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其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水旱灾害应急处理。特别是当出现预警雨量:1小时50毫米(或3小时60毫米、6小时90毫米、12小时100毫米、24小时120毫米)时要做好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准备;当出现危险临界雨量:1小时60毫米(或3小时90毫米、6小时130毫米、12小时150毫米、24小时160毫米)以上暴雨时,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动员所辖范围内居住在陡坡下、低洼易淹区、溪河边等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当发生较严重的水旱灾害时,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在省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出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我县防汛抗旱工作综合能力。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服从大局。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兴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县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作为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城市社区也要设立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 县防指
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县领导及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政府办、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住建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商务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路分局、兴国火车站、兴国高铁西站、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长冈水库工程管理局、县长龙水库管理站、赣州市水文局兴国水文站等单位为县防指成员单位。其单位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设于县应急管理局。
2.1. 1 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县防指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辖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防汛救灾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分洪爆破等重要防汛任务;并参加抗旱救灾。负责第22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其分管领导为茶园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报道;协调县外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其分管领导为江背镇(含园岭森林公园管理局)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负责第6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其分管领导为潋江镇(含城市社区)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联合县委办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情和洪水预报;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防指名义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水上采砂船防汛安全管理。负责第20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高兴镇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和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区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雨情信息,适时做好抗旱的人工增雨工作,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主要负责人为杰村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县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煤矿、拦挡坝及非煤矿场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第23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协助县教科体局组织领导第10队抢险队伍;其主要负责人为永丰乡防汛督查责任人。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县发改委: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负责第1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长冈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防洪工程、抗旱工程、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县防指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第8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方太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应急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特别是当出现连续降雨80毫米以上暴雨时,要立即督促各乡镇区动员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和向各乡镇区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和落实废弃矿山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第7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兴江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交运局:负责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交通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务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组织抢修县乡公路、桥梁等工作;必要时实行水面交通管制。负责督促指导渡口、码头船只的安全度汛。负责第25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协助县税务局组织领导第2队抢险队伍;其主要负责人为东村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教科体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汛期各类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在防汛紧急期间,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撤离,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第10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隆坪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和移民安置点等群体的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在防汛紧急期间,及时做好该群体的人员安全转移,保障人身安全;负责第12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埠头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卫健委:负责抗洪抢险药品的储备和供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负责第19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兴莲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及企业支援防汛抗旱的各项工作;负责第4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城岗镇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的工作;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抗洪抢险所需的麻袋、编织袋;负责灾民救济粮源组织和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崇贤乡(含均福山森林公园)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第3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枫边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协助县商务局组织领导第9队抢险队伍;其主要负责人为南坑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住建局:负责城乡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指导工作;负责第15队抢险队伍的组织和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古龙岗镇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文广新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做好摄像、摄影、广播、电视等宣传鼓动工作,及时报道各地防汛抗旱动态;采用电视、广播向社会免费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第13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均村乡防汛督查责任人。
县商务局:负责钢材、水泥、铁丝等防汛物资的储备与供应工作;负责第9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梅窖镇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城管局:负责做好县城城区、地下车库、超市和低洼地域的防洪排涝抢险及防汛安全,督促做好城区广告牌匾安全工作;负责第21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良村镇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市场监督局:负责抗洪抢险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灾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秩序;协助县工信局组织领导第4队抢险队伍;其主要负责人为龙口镇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县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负责第24队抢险队伍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为鼎龙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公路分局:负责组织指挥抢修公路桥梁,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及时运输工作;协助县民政局组织领导第12队抢险队伍;其主要负责人为樟木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兴国火车站、兴国高铁西站:负责铁路防汛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兴国供电公司: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和落实;按照县防指要求实施水电站上网和电力调度;协助县水利局组织领导第20队抢险队伍;其主要负责人为茶园乡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兴国电信公司、兴国移动公司、兴国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全网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兴国电信公司协助县检察院组织领导第5队抢险队伍。
县长冈水库管理局:负责搞好长冈水库的防汛抗旱调度与抗洪抢险工作;协助江背镇组织领导第16队抢险队伍。其主要负责人为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督查责任人。
县长龙水库管理站:负责搞好长龙水库的防汛抗旱调度与抗洪抢险工作;协助高兴镇组织领导第18队抢险队伍。
赣州市水文局兴国水文站: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协调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监测点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2.1.3县防汛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推动、督促乡级防汛指挥机构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储备计划和调配方案;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防汛应急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1.4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按照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 8 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县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新旅局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兴国水文站、兴国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等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兴国水文站等部门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各乡镇区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有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兴国供电公司、兴国电信分公司、兴国移动分公司、兴国联通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2.2 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3.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3.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各地和有关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乡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3.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3.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2 I 级应急响应
3.2.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县 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1500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或 10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
(2)县境内平江、潋水、氵岁 水、孤江等主要河流之一发生特大洪水。
(3)平江、潋水、氵岁 水等重要河塅堤防发生决口,被洪水围困群众超过1500人。
(4)大型长冈水库发生垮坝。
(5)县城或5个以上乡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 30%。
(6)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36 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7)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0 人以上。
(8)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 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2.2 I 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兴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区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 2 次会商会,由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 3 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 1 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 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兴国水文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 24 小时值班,负责监测预警预报、防汛抗洪期间的地质灾害防御,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 14 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 8 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区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 2 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3 II 级应急响应
3.3.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 I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县 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900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或 5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
(2)县境内平江、潋水、氵岁 水、孤江等主要河流之一发生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 1 万亩以上(塘坝、程垓、杨凤)堤防发生决口,被洪水围困群众超过 500人。
(4)中型长龙水库发生垮坝。
(5)大型长冈水库或中型长龙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县城或4个以上乡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 20%且小于等于 30%。
(7)全县大于35%且小于等于50%农作物受旱;大于24万且小于等于36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8)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 人以上、20 人以下。
(9)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10)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 II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3.2 II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 I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以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兴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区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区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 2 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主要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 3 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 1 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 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兴国水文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 24 小时值班,负责监测预警预报、防汛抗洪期间的地质灾害防御,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 14 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 8 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9)相关乡镇区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 2 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4 III 级应急响应
3.4.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I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县 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650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或 3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
(2)县境内平江、潋水、氵岁 水、孤江等主要河流之一发生较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 1 万亩以上(塘坝、程垓、杨凤)堤防发生决口,被洪水围困群众超过 200 人。
(4)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中型长龙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县城或3个以上乡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且小于等于 20%。
(7)全县大于25%且小于等于35%农作物受旱;大于12万且小于等于24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8)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10 人以下。
(9)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10)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4.2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 Ⅲ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以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兴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科体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防汛办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相关乡镇区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区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1 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县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在 4 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乡镇区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 2 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 2 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6)县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兴国水文站等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 24 小时值班,负责监测预警预报、防汛抗洪期间的地质灾害防御,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由县防汛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区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3.5 IV 级应急响应
3.5.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 IV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县 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350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或 2 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
(2)县境内平江、潋水、氵岁 水、孤江等主要河流之一发生一般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 1 万亩以上(塘坝、程垓、杨凤)堤防发生决口,被洪水围困群众50人。
(4)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县城或4个以上乡镇区干旱缺水率大于5%且小于等于 10%。
(7)全县大于15%且小于等于25%以上农作物受旱;大于3万且小于等于 12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8)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9)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5.2 IV 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V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以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兴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紧急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科体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防汛办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相关乡镇区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区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1 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县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在 4 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乡镇区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 2 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 2 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6)县防指副指挥长或防汛办主任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兴国水文站等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 24 小时值班,负责监测预警预报、防汛抗洪期间的地质灾害防御,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由县防汛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区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3.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或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防御洪水方案等,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行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3.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水文、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按照职能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及时作出紧急转移群众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召集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3.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应视灾情大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乡镇区(或部门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置。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县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指。
b.台风可能影响乡镇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区和相关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d.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县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乡镇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乡镇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乡镇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立即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和城管部门做好城区建筑物和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县武警、公安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立即迅速赶往现场。
h.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3.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区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同时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
(3)县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措施,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3.6.6 干旱灾害
旱情出现后,县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河道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3.7 应急结束
3.7.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县防指可视汛情旱情,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7.2 依有关规定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7.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应急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4.1.1各类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4.1.2县指挥部要合理组建好防汛专业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1.3县指挥部应协调通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4.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1.5 县水利局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4.1.7 各乡镇区和有关单位要公示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4.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技术人员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指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都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4.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县、乡两级都要成立防汛抢险队伍。县级组建4支专业(机动)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的县应急救援队(县专业森林灭火队)50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建的县消防救援大队30人、县人武部负责组建县民兵舟艇分队20人以及县交运局组建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有30人组成。组建县级群众抢险队伍20支,每支抢险队伍人员不少于50人,其队伍组建负责人和参加防汛抢险单位详见“兴国县防汛抢险队伍负责地段划分表”。长冈水库、长龙水库和桐林水库管理单位按水库防洪预案必须组建不少于100人、80人、50人的防汛抢险队伍。县城城区由县城管局牵头负责组建,县住建局、城管局、潋江镇和城市社区等单位职工参加,人员不少于100人。各乡镇区必须组建1支不少于50人的机动抢险队伍,其范围内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大山塘,保护500亩以上堤防工程及其他主要堤防工程,由工程所在的乡镇区负责组建,且逐座不少于50人的群众抢险队伍。
汛情和险情发生后,首先以当地防汛抢险队伍为主,当人员、技术、设备不足,需要专业队伍增援时,由当地政府向县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兴国县防汛抢险队伍负责地段划分表
队别 |
队伍组建负责人 |
医疗单位 |
参加防汛抢险单位 |
负责防汛抢险地段 |
第一队 |
县发改委主任 |
埠头卫生院 |
环保局、邮政局、发改委、埠头乡 |
埠头横石、玉口、程水至垓上等河堤 |
第二队 |
县税务局局长 |
埠头卫生院 |
税务局、交运局、司法局、埠头乡 |
埠头乡埠头、廖溪龙沙等河堤 |
第三队 |
县林业局局长 |
长冈卫生院 |
县林业、农机局、统计局、长冈 乡 |
长冈乡上社河堤 |
第四队 |
县工信局局长 |
长冈卫生院 |
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长冈乡 |
长冈乡塘石河堤 |
第五队 |
县检察院检察长 |
高兴卫生院 |
检察院、电信公司、高兴镇 |
高兴镇新圩、老圩河堤 |
第六队 |
县公安局局长 |
高兴卫生院 |
公安局、自来水公司、高兴镇 |
高兴镇文溪、蒙山河堤 |
第七队 |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
县人民医院 |
统战部、自然资源局、长冈乡 |
长冈乡榔木河堤、五塘河堤、大圣寺、滨江东大道 |
第八队 |
县财政局局长 |
县人民医院 |
财政局、疾控中心、潋江镇镇 |
潋江镇方塘湾河堤 |
第九队 |
县商务局局长 |
县人民医院 |
供销社、商务局、果茶局、长冈乡 |
长冈乡集瑞河堤 |
第十队 |
县教科体局局长 |
县人民医院 |
教科体局、应急管理局、潋江镇 |
潋江镇凤凰河堤 |
第十一队 |
县法院院长 |
长冈卫生院 |
法院、人社局、长冈乡 |
长冈乡潋水河堤 |
第十二队 |
县民政局局长 |
县中医院 |
民政局、公路分局、城投公司、移动公司、潋江镇 |
潋江镇杨澄、澄塘河堤 |
第十三队 |
县文广新旅局局长 |
潋江卫生院 |
县文广新旅局、教师进修学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潋江镇 |
潋江镇坝南河堤、洪门东河河堤、经济开发区 |
第十四队 |
县扶贫办主任 |
潋江卫生院 |
扶贫办、司法局、百丈泉公司、潋江镇 |
潋江镇德新桥至埠头桥右岸 |
第十五队 |
县住建局局长 |
县中医院 |
住建局、城管局、潋江镇 |
县委旁边河堤至拦河坝堤防 |
第十六队 |
江背镇镇长 |
江背卫生院 |
审计局、第二医院、长冈水库、江背镇 |
长冈水库 |
第十七队 |
兴江乡乡长 |
兴江卫生院 |
农业农村局、桐林水库、兴江乡 |
桐林水库 |
第十八队 |
高兴镇镇长 |
高兴卫生院 |
医药公司、联通公司、长龙水库、高兴镇 |
长龙水库 |
第十九队 |
县卫健委主任 |
县中医院 |
卫健委、国兴实业集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背镇、长冈乡 |
潋水改道拦河坝、猫岭河堤、华坪河堤 |
第二十队 |
县水利局局长 |
龙口卫生院 |
水利局、供电公司、龙口镇 |
龙口文中河堤 |
第二十一队 |
县城管局局长 |
县中医院 |
县住建局、城管局、潋江镇城市社区 |
县城城区 |
第二十二队 |
县人武部部长 |
县人民医院 |
人武部、武警中队 |
机动抢险队 |
第二十三队 |
县应急局局长 |
县人民医院 |
县应急救援队(县专业森林灭火队) |
机动抢险队 |
第二十四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长 |
县人民医院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机动抢险队 |
第二十五队 |
县交运局局长 |
县人民医院 |
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 |
机动抢险队 |
c.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向军分区提出具体要求,由军分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县消防救援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4.2.3 供电保障
县发改委、兴国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2.4 交通运输保障
兴国火车站和铁路管理部门、县交运局等交通运输部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4.2.5 医疗保障
县卫健委主要负责水旱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2.6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和武警,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县级储备。县防指指定防汛成员责任部门负责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柴油发电机、打桩机、移动照明系统、管涌抢护围井、冲锋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县林业局、县交运局、兴国火车站和县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车、船舶、货运车皮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b.乡(镇、区)级储备。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c.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村、组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d.县级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县防指要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的乡镇,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区域、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区)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区)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4.2.8 资金保障
(1)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县乡财政部门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县防指成员单位可结合行业应急保障工作需要每年编制预算并列入财政预算。
4.2.9 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防汛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4.3 技术保障
4.3.1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与机构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协调水文、气象机构根据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4.3.2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协助上级防汛指挥部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省、市、县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协助完善省、市、县三级山洪灾害预警等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至市防指和省防总。
(3)协助并支持上级防汛指挥部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逐步建立平江及一级支流氵岁 水的实时洪水预报系统。
(5)逐步建立主要河道、大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6)协助上级防汛指挥部建立市、县、乡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实时视频监视。
(7)协助上级防汛指挥部建设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县防指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防汛抗旱救灾等。
(9)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10)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 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1)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4.3.3 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4.3.4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4.4 宣传、培训和演练
4.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县内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一级支流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4.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4.4.3 演练
(1)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5善后工作
县防指对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
5.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5.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1.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5.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5.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5.3.2 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5.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并按照程序上报。
5.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5.6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要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6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
等 级 |
小 雨 |
中 雨 |
大 雨 |
暴 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
|
强 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
6.1.2 水位:指江、河、水库的水面比高程系统基准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或黄海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6.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 5 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5-20 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 20-50 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 50 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6.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6.1.5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6.1.6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 35L/d 且持续 15 天以上。
6.1.7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
城市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 |
10 |
20 |
Pg>30 |
|
6.1.8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6.1.9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10 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型长冈水库、中型长龙水库、拦河坝水闸、塘澄水闸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指备案。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