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城区建筑散体材料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20日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3日
兴国县城区建筑散体材料运输及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城区建筑散体材料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效改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135号)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建管理队伍
县城管局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队员中安排20人,具体负责城区建筑散体材料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管理。由县交管大队、城建局、国土局、农机局、水利局、安监局、工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派专人配合。
二、管理范围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工作职责
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所产生的余土、弃料、垃圾及其它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2.负责单位或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料、垃圾及其它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3.督促并落实装运河沙、河石、碎石、石粉、建筑垃圾、建筑余土在城区内行驶的车辆、商品混凝土罐车加装密闭设施和GPS定位系统;
4.监督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密闭设施及GPS定位系统,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进行运输。
5.负责收取城市建筑垃圾、余土处置管理费和违规罚款。
6.负责监督管理城区建筑施工场地规范文明作业,对工地道路进出口不作硬化,未设置过水池、冲洗平台等设施的建筑施工场地实行停工整改。
四、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
1.收取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费使用的收据或罚没票据,由县财政部门提供。
2.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精神,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包括建筑余土废渣处置有偿服务收费)属放开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县城管局负责适时调节并向社会公示。
3.建筑垃圾余土处置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①按每吨3元的标准向产生建筑余土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建筑余土处置管理费。
②按每套房200元的标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费(每套房是指面积达到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的住房,营业场所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每间店面200元的标准收取,新开发的商品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缴纳)。
4.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取的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费和罚没款上缴财政,由县财政全额返还至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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