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位 | 权力编码(主项) | 目录名称(主项) | 子项名称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0400Y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36012200400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属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2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07000 |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第676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09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从业资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
抚州市(抚府发〔2014〕8号)、吉安市(吉府办字〔2014〕123号)、上饶市(饶府字〔2014〕38号))下放至县。 | |
3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000Y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360122010002其他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第710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2.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第一条: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8号)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4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100Y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360122011002其他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5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200Y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36012201200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01-106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等下放至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实施。 |
1.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2.赣州市(赣市府发〔2017〕23号)、吉安市(吉府办字〔2014〕123号)、上饶市(饶府字〔2014〕38号)将“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县。 |
6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200Y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36012201200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01-106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等下放至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实施。 |
1.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2.吉安市(吉府办字〔2014〕123号)、上饶市(饶府字〔2014〕38号)将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县。 3.南昌市(洪府发〔2014〕35号)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县。 |
7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200Y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360122012004其他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01-106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等下放至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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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300Y | 营业性演出许可 | 360122013004其他营业性演出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9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4000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附件第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08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南昌市(洪府发〔2014〕35号)、吉安市(吉府办字〔2014〕123号)下放至县。 | |
10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500Y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360122015002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3.《江西省旅发委关于委托下放旅行社审批权限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旅办字〔2015〕12号)关于旅行社审批:省旅发委委托各设区市、各省直管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经营入境旅游、境内旅游业务旅行社、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负责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继续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
1.县为省直管试点县(市)。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
11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800Y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36012201800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12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1900Y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36012201900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
13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2400Y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36012202400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14 | 兴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36012202500Y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同级政府) | 36012202500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在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