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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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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制度

1、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把民政部门拨款财政部门拨款、社会捐款捐物、经营收入、农副业生产收入及时登记入帐。

2、财务报账按规定程序执行,所有开支均需机构负责人签字;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民政所长审核并报上批准。支出凭证(除老人生活费开支发票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和院领导签字

3、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4、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登记造册,报废核销必须提出申请,严禁私自销毁、转移、侵占。其它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5、财会人员应妥善管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备用金不能超过10000元,出现公款丢失或被盗应由报帐员赔偿。

6、财会人员要做到日月结,钱、帐分管,做到管帐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帐。

7、购买物资原则上要实行转账,确因不能转账需使用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为院民发放零花钱,必须编制《零花钱发放表》,机构负责人要审核签字,领取人必须签字或按手印。

8接受社会捐款捐物,必须登记入账,发放院民服装被褥等款物应登记造册,款物领取人必须签字或按手印。社会捐赠款物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账实相符、账物相符,严禁工作人员侵占社会捐赠款物。

9、特困人员丧葬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该项资金仅用于特困人员死亡后的搬运、火化、埋葬、建设墓地(缴纳公墓管理费)等事宜,以及帮助处理后事人员的伙食费、工资、租车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10、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纪律和财政政策,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机构理好财、当好家。

11特困人员资金开支审批中,要严格财经纪律,特困供养等经费只能用于院民日常生活,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