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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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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11-11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32100-0401-2020-0448 责任部门:  

临时救助政策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一、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

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

二、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书;2、户口簿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一卡通账号;5、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6、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情况等相应材料及证件册照等。

三、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特殊紧急受理三种。 

1)依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

①申请。依申请受理指城乡居民认为自身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协助审核审批机关核查情况。

②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查。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员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材料完整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居)委会干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书面(电话)函询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3000元以下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小额救助可不通过信息化核对)、实际生活情况、遭遇困难等逐一调查核实,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报县民政局审批。

④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超过3000元/户、次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5 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2)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提供临时救助。对无能力申请或无法委托相关人员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帮助其提供申请材料,后续经办程序参照依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3)特殊紧急受理(“先行救助”方式,先给予临时救助,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全审核审批手续)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行紧急程序, 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给予生活上的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或当事人困境缓解后, 应按规定在救助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补全审核审批手续。经办程序参照依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特别提醒:①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②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防范一次性大额现金救助风险。

四、承诺期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

 

 

 

 

 

 

 

 

 

 

 

 

 

 

 

 

 

 

 

 

 

 

 

 

 

 

 

 

 

 

 

江西省兴国县临时(特别、急难)救助审批表

 

单位

 

 

 

编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一卡通银行账号

 

家庭人口

 

申请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申请人户籍地址

 

申请人家庭住址

 

申请

理由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愿意接受审核审批机关因实施临时救助需要进行的工作调查,同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民政部门,自愿接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及填报的事项真实、完整、有效,没有骗取冒领救助行为。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并退回救助金,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属类别

低保(常补/非常补)

特困供养对象

低收入家庭

其他

致困原因

意外事件

因灾

因病

因学

其他

 

 

 

 

 

 

 

 

 

已享受救助情况查核意见

  经查核,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      救助,具体如下表所列。                                    

        查核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及家庭当年自负费用

 

已接受其他救助情况

批准单位

救助类别

救助金额

 

 

 

 

 

 

 

 

 

 

 

 

村(居)或有关单位意见

 

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

 

经办人:                    经办人:

 

村(居)委会盖章                有关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意见

 

经调查审核,该对象符合申请临时(特别急难)救助条件,同意申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家庭(本人)符合临时(特别、急难)救助条件,    年

 月  日局长(乡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批准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大写)¥       元。

 

 

     审批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临时救助款物领取情况

救助对象(代理人)于           日通过现场/银行(一卡通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一次性领取临时救助金/物资折款共计¥     元(大写¥        元)。

 

救助对象(签印):       代理人(签印):

 

 

说明:1、家庭类别是指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户、其他;

   2、对象必须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证明,突发事件证明,入学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残疾证,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离婚证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