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赣农计财函〔2020〕953号)。
二、补贴对象
1.2022年度新增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2022年度新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
3.2022年度未享受2019年度中央财政扶持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补助的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申办材料
各示范经营主体对照项目评选条件,经乡镇审核、并附相关材料后(绩效考核、总结等内容),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再次进行复核,并在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示范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验收,对市、县两级示范经营主体按60%的比例进行抽取验收,对符合支持内容,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发展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五、受理单位
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兴国县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0797-5322965
八、监督渠道
0797-5322965;兴国县农业农村局
九、补贴结果发布说明
加强资金运行和项目实施的跟踪问效,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认真落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支出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