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 > 涉农补贴

关于印发《兴国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访问量:

兴国县农业农村局

兴国县财政局

兴农字202127

                                                             

关于印发兴国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兴国县2021年—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国县农业农村局               兴国县财政局

2021年810

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810日印发

兴国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2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加快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对我省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推动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二、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种类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5大类39小类134个品目(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详见江西省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的《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三、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因当年财政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到县农业农村局或“江西农机补贴app”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卡或银行账号

在办理补贴过程中,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要求(具体详见附件2)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办理牌证照;对非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应携带所购机具,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推广站安排人员核实机具,或直接携带机具到县局核实机具;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购机者应先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

县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购机发票原件、人机合影照片等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必须要财政部门盖章。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业农村农机局农机股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业农村局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形式审核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发放补贴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县农业农村局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

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机者“社保卡”账户,没有“社保卡”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购机者指定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附件3),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对监管难度较大、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进行核机和监管。

2.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惩违规行为,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3.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人员培训、能力提升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严禁挤占挪用上级部门安排的用以农机购置补贴的监管经费。

4.强化信息公开县农业农村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并公布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政策落实情况。

附件:1.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3.兴国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果实收获机械

4.2.1 果实捡拾机

4.2.2 番茄收获机

4.3 蔬菜收收获机械

4.3.1 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花生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打(压)捆机

4.7.3圆草捆包膜机

4.7.4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花生脱壳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

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 铡草机

9.1.2 青贮切碎机

9.1.3 压块机

9.1.4 饲料(草)粉碎机

9.1.5 饲料混合机

9.1.6 颗粒饲料压制机

9.1.7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 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挖掘机械

12.1.1 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1.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 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热水加温设备

15.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5旋耕播种机

15.2.6大米色选机

15.2.7杂粮色选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茶叶色选机

15.2.15 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6果园作业平台

15.2.17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8秸秆收集机

15.2.19 瓜果取籽机

15.2.20脱蓬(脯)机

15.2.21 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2 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


附件2: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第三条 非安装类的农业机械核验内容及核验流程:

(一)补贴对象形式审核。购机者为个人的,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进行核验,且本人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发票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购机者为组织的,须该组织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该组织内部相关人员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核验,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

(二)补贴产品形式审核。补贴产品铭牌上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补贴产品铭牌上的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出厂编号、产品的机架钢印标志标识信息与发票信息和拓印膜必须一致

(三)补贴材料形式审核。购机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购机发票、拓印膜、及补贴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须相互关联,信息一致,且符合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需核验是否已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 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 核验完成后须通过“人机合影”方式采录购机者与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六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发动机号、产品架号拓印膜;

(四)人机合影照片(可为电子形式);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3:

兴国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长: 涂佐明: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 刘世环: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飞:县财政局局长

员: 余景春: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翔: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谢晓华: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县农业农村局,余景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