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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本级“我为群众办实事”第一批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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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切实解决好服务对象急难愁盼问题,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总体安排,省医保中心聚焦服务对象对医保经办服务反映强烈的诉求,逐项展开分析研判,研究制定了省本级“我为群众办实事”第一批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宣传引导。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服务对象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可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江西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3日


省本级“我为群众办实事”第一批举措

一、精简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或毁损后报销申请材料。参保群众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或毁损后需要医保报销时,实行个人承诺制,取消原要求“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票据遗失作废声明”和“个人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规定,即本人填写《个人承诺书》并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医药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报销业务。

二、优化再次转诊转院申请流程。转诊转院参保患者在诊疗结束后,凭已注明下次复诊或治疗(如手术或放化疗)的出院证明或医嘱,可直接办理下次转诊转院备案,不再需要本地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三、优化门诊慢特病定点变更申请流程。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参保患者,在现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因治疗效果未达预期效果或缺少诊疗必需的药品或检查设备等客观原因,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办理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年度内变更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优化异地安置地点变更申请流程。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投靠子女工作地变更、本人异地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回安置地等客观原因,经个人承诺,年度内变更或取消异地安置不受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变更的限制,但最多不超过两次。

五、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从2021年起调整省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即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统筹基金月拨付比例由原来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实际发生金额的80%提高到90%拨付。

六、优化经办大厅便民服务方式。安排专人在咨询台提供申请表单免费打印和材料复印,为行动不便群众提供轮椅,为视力不便群众提供老花镜、放大镜,为高龄办事群众提供“一对一” “保姆式”的引导和代办服务。


              转自:江西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