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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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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4-3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00null-null-2020-0024 责任部门: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中与广大流动人口和迁随老人息息相关的异地就医医保经办服务核心事项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明确了“去何处备案”的问题。办理赣州市异地安置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赣州市“统筹地区外”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定点医院或中心城区9家授权定点医院申报;办理赣州市“统筹地区内”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定点医院申报;办理统筹地区外(内)“异地急诊备案”的参保人员,符合异地急诊备案条件,则可委托他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定点医院申报或到中心城区9家授权定点医院申报(过去转院必须由医院开出转诊转院申请单,由参保患者家属将申请单反馈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备案;现已改为直接在医院申请、审批、备案,切实解决了患者“来回多次跑”问题)。


二、《通知》明确了“备案到何处”的问题。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长驻异地工作、异地转诊转院和异地急诊就医时,均只须备案到就医地的统筹地区,无需备案到某指定定点医院,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可选择就医地统筹地区内任意一家定点医院进行就诊。其中,京、津、沪、渝和海南、西藏等六个省、直辖市直接备案到相应省市,实现省市内所有定点医院均可就诊。


三、《通知》明确了“如何简化备案”的问题。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只须填报《江西省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盖章,实现“简化备案纳入一批”;对于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允许先备案后补充材料,实现“补充材料纳入一批”;开通电话、传真、邮箱、微信公众号、赣服通APP等多种备案渠道,实现不见面、零跑腿“便捷服务帮助一批”。


四、《通知》明确了“备案时限有多长”的问题。需特别注意的是:参保人办理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长驻异地工作备案后,将暂停参保人在参保地就医购药刷卡结算,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或者取消异地备案;参保人办理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备案后,备案期间门诊和住院各限结算一次(部分癌症患者除外)。


五、《通知》明确了“如何结算”的问题。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急诊)备案后,可在备案地已联网的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即时刷卡结算的,参保人可填写《江西省医疗保险医药费用零星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发票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用)、住院前急诊记录和急诊后出入院记录(住院前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用),申请手工报账;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手工报账,但报销比例在现行统筹地区外报账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异地急诊除外)。目前,跨省异地就医只有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刷卡结算,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药店购药暂时不支持直接结算;市外省内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以及药店购药均可刷卡直接结算。


六、《通知》明确了“结算参照标准”问题。各县(市、区)参保人员转中心城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参照章贡区参保人员次均费用结算标准与中心城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年终清算时合理超支部分应予以追加;各县(市、区)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内(外)其它县(市、区)就医的,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政策标准结算。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将逐步扩大全市跨省定点医院覆盖范围。目前,我市共落实64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平均每个县级有3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平台,已达到国家要求的覆盖标准。


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大异地就医经办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宣传活动,提高参保人员政策知晓率,切实便利广大流动人口和迁随老人。

 

 

 

 

 

 

转自:赣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