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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医保字〔2020〕3号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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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4-3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00null-null-2020-0023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赣州经开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好《省卫健委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卫医发20197号)精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201937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医保201939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定点评估管理主体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定点评估管理主体,负责全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和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等有关工作

二、定点评估时间

按照依法依规、节约政府公共资源、集中高效的原则,医药机构定点估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2次,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并提前一个月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发布评估公告。

三、定点评估申请条件

(一)医药机构符合区域定点规划。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参保人医疗需求、参保人群密集度等参数确定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设置年度规划。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原则上不突破规划总量实行总量控制、有进有出的管理措施,落实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达到3个月以上。

(三)医药机构内部有比较健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与财务管理体制,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的财务管理、医药管理系统,医药管理系统必须与医保系统对接,并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上传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进、销、存等数据。零售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四)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和质量无重大问题或突出问题,社会信誉较高。因违法、违规、违约纳入诚信体系档案医药机构,无不予受理定点申请规定有关情形。

(五)医药机构名称、法人、负责人、地址等变更符合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

(六)社会办医药机构公立医药机构,执行相同的申请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完成时限等标准,社会办医药机构擅自增设前置申请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不与定点申请挂钩。

(七)符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定点评估程序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正式运营3个月后的社会办医药机构、公立医药机构提交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提交市医疗保障局

(二)市医疗保障局将从省、市医疗保障专家库抽取第三方专家对全市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自公告后3个月内完成评估。未能通过申请的,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

(三)市医疗保障局将评估结果在本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发文公布确定准入定点医药机构的名单如有异议的进行核查,但不影响其他医药机构定点评估结果的公布。公示结束后,市医疗保障局定点评估结果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五、其他事项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