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4-3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B00null-null-2020-0027 | 责任部门: |
新冠肺炎疫情非常时期,赣州市及时将国家卫健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针对救命救急的抗癌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市医疗保障局特出台《关于进一步简化抗癌特殊药品审核备案程序和下放使用报销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医保字[2020]8号),着力解决特药“审核备案程序繁琐、使用权限过于集中”的问题。
一是取消特药审批盖章权限,简化审核流程。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对参保患者使用特药进行资格审核,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按规定出具意见,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即可;参保患者申请特药所需的“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出院小结”等纸质材料可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电子医疗文书或扫描件代替。
二是取消患者后续用药由首诊责任医生开具处方使用报销的限制。参保患者后续用药可以不由首诊责任医师开具特药处方,其他有资质的责任医师也可开具;此外,患者首次用药审核备案需由市级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审核,但部分特药后续用药处方权限可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二甲综合医院。如: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赣县区人民医院、信丰县人民医院、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等。
三是部分特药使用报销权限下放至二甲综合医院。为进一步方便患者使用救命救急的抗癌特药,现将基层诊疗水平较高的乳腺肺肾胃等肿瘤治疗性特药、副作用少且用药较安全的口服类特药、“4+7”中选等部分特药的使用报销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评估合格的二甲综合医院。如:伊马替尼、吉非替尼、阿比特龙等特药。
转自: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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