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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2023年春季学期有关收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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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2023

季学期有关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现就我县2023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23季学期收费工作的通知》(赣市教规划字2023〕1号)文件精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一)学前教育学校。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兴国县公办幼儿园2023季学期收费项目与标准》(见附件2)执行,严禁出现审批项目以外的收费。

(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必须坚持并体现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征订,不能在收费公示栏中出现收费合计字样,学校必须在上级推荐、审批范围内进行收费,严禁出现审批项目以外的收费。

   (三)高中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兴国县高中2023季学期收费项目与标准》(见附件1)执行。禁止散滥发放教辅材料,严禁违规推销学习类APP,坚决查处强制订购教辅材料的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大对教辅资料征订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收费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严格遵守教育收费有关政策

(一)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新要求。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二)规范民办教育收费。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时段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标准不得提高。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同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要求执行。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在校门口设立固定公式牌、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清单。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的求制作并张贴收费公示牌制作规格按120X100cm 要在醒目位置独立置放,保障学生、家长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公式牌必须在2月6日前公示到位。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工作。学校收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凡发现违规收费的行为决不姑息,将严肃查处学校相关责任人。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附件:1.兴国县普通高中2023年春季学期收费项目与标准

2.兴国县公办幼儿园2023年春季学期收费项目与标准

兴国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22


                                                   

抄送:兴国县财政局、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国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办公室             202322日印发  


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2023年春季学期有关收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