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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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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新政补充措施17条)

为进一步加快各类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关于创新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才新政35条”)落实和完善,根据中共赣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赣市才发〔2019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把平台聚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首位产业、特色产业和创新创业,兴建人才主题产业园,并配套专门政策和服务措施,为各类人才提供可依附的物理空间和服务场所。园区获评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由省、市财政按11比例给予资助。对在我县注册落户企业新认定的市级研发平台(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经验收挂牌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加大对院士工作站(院士服务站)的奖补力度。对新批准的院士工作站,提高一次性建站补助至50万元;对新批准的院士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建站补助由县财政负担。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兴国转化,所需土地、科研经费、税收减免等扶持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经开区、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教科体局、县科协、县财政局〕

2.积极申报“苏区之光”人才工程。按照赣州市“苏区之光”人才计划,对入选全市100名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市财政给予人才或团队最高100万元无偿资助,对入选全市200名精英人才或团队的,市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无偿资助。〔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落实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取消人才住房申请的入职时间限制,人才住房学历条件放宽至大专和高级工班毕业生。鼓励医院、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积极的人才住房保障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自建人才住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教科体局、经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更大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返兴创业就业。加大本土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每年定期举办兴国籍大学生政策宣讲会、兴国籍大学生创业培训班;建立兴国籍在校大学生信息库,在兴国籍生源较多的省内高校设立人才宣传专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对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县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较多的,可申请5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担保、反担保手续,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扩大急需紧缺人才范围。加快做大人才增量,将全职在我县创业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原个税补贴政策扩大至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范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发放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特殊津贴。凡我县全职引进的且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岗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按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人才特殊津贴,连续发放3年。人才特殊津贴每年核发一次,每年年初由县财政核发上一年度人才特殊津贴,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201912月之前引进且仍在岗的全日制研究生一次性给予12个月人才特殊津贴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7.畅通高层次人才向产业一线流动渠道。重点围绕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发展,结合实际预留一定数量事业编制,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在企业服务一定期限后,可回到单位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

8.充分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作用。建立企业人才举荐制度,对入选具备自主举荐人才资格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每家可分别举荐2名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的高管或其他关键岗位的人才(需全职并在本岗位工作满1年,原则上5年内同一岗位的人才只能举荐一次),经县委人才办认定后,可直接纳入急需紧缺人才范畴,享受个税补贴、县城购房不限购等政策待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凭上述企业面试凭证,可于面试期间在我县指定酒店免费住宿(三天两晚),资金负担原则按博士免费住宿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经开区、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9.推动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深度融合。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引进人才或智力项目视同引进实体项目,其中:对新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的,在企业投产年度视同完成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引进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在企业投产年度分别视同完成3000万元、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依托外埠商会和流动党支部设立人才工作联络站,招才引智作用发挥较好的,从党建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万元建站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商联、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0.进一步鼓励社会荐才引才。兴国引才伯乐奖调整为凡向我县单位、企业推荐高层次人才并最终全职引进的组织或个人,人才签订最低3年服务年限合同并全职到岗一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产业领军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10万元(国家级高层次人才)、5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1万元(市级高层次人才)的引才奖励,所需资金市、县财政各负担50%〔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1.引导人才向乡镇基层一线流动。加大选派人才到乡镇基层一线服务的力度,对新选派到乡镇基层一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聘用岗位待遇不低于原聘岗位。对乡镇事业单位的招聘,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和年龄条件,降低准入门槛,部分职位面向本县户籍人员定向招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科体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编办〕

12.完善人才就医、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的便捷通道。完善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出台专家人才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保障优惠政策。建立人才疗养休假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配偶从县外调入本县的,按照对等对口及有利于人才安心工作的原则,县人社局、县委编办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才意愿予以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调动手续的,可在其辞职后,统筹安排、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卫健委、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

13.进一步加大院地校企合作力度。建立兴国籍在外高层次人才库,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发挥乡贤资源优势,推动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与省内外知名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建,推动项目产业落地。鼓励企业与兴国职校合作办学,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青年人才赴外进修,积极选派科研、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副高级职称中青年人才到科研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进行研修。〔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科协、经开区〕

14.进一步营造尊才爱才的社会氛围。推动人才元素植入城市文化,不断塑造尊才的城市品格。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在县城公交站台、大型广场、公园、商场、酒店设立一批人才公益广告,不断提高人才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县内所有公办景点免费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开放。经县文体部门主办的公益性演出赛事活动,应在较好区域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专席。〔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文广新旅局、县住建局〕

15.进一步提升人才工作水平。推动组建专门的人才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具体承担人才政策的调查研究、宣传推介、待遇落实及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工作。强化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聚焦产业需求和问题导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每年年初各成员单位至少提出1项本年度本单位人才工作重点项目(重点是行业领域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并在每年人才述职会上交账,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商务局,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6.切实提高人才组织化程度和人才项目落地服务水平。推动建立高层次人才或行业人才联谊会,经组织考核,运转正常、作用发挥较好的,给予一定的资助奖励。加强人才项目落地服务,高层次人才前来考察落户项目的,县委人才办根据项目或实际情况,函告相关单位负责对接和接待。〔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7.建立更加科学的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严格掌握各类人才政策的资助幅度,资助标准应经过项目的评估。扶持资金原则上应分期拨付、按需供给,充分发挥有限资金效用,保障项目实施。以上资金未明确出处的,均按现行政策执行。明确为县财政负担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支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本措施为县“人才新政35条”的配套和完善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县其他人才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尽快完善政策举措,做好配套衔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附件:1.兴国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2.兴国县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兴国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我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符合我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我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以下方式给予解决:

(一)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人才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县内任何一所幼儿园就读。

(二)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人才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县内任何一所小学或初中就读。

(三)人才子女就读普通高中。(1人才子女具有我县学籍并在我县参加中考,达录取最低控制线,优先录取。(2人才子女在县外参加中考,有意向就读我县普通高中,达录取最低控制线或最低等级控制线,优先录取。3)人才子女在县外就读普通高中有意向转入我县就读,同级高中之间(《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教发〔20171号规定,必须是同级高中之间才能互转)无障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条申请入学、转学的按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人才认定材料或相关证明;

(二)《兴国县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人才和子女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四)学生学籍证明(提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基础信息表)。

(五)中考成绩证明(网上成绩查询方式、当地中考满分及当地所能录取学校档次说明),此条为在外县参加中考,在兴国录取普通高中须提供。

第五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人才有子女入园或入(转)学需求的,在规定的招生时间节点前(幼儿园于615日前,小学、初中统一于710日前),转学的于每学期开学前4周,填写《兴国县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交县委人才办认定其人才资格。

(二)县委人才办汇总有关情况,向县教科体局出具需办理入园或入(转)学人才子女入学名单和《兴国县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由县教科体局安排就读。

(三)县教科体局通知有关学校落实。

(四)有关学校按照县教科体局的意见,办理好入园或入(转)学手续。

第六条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到赣州市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就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人才认定材料或相关证明;

(二)《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三)人才和子女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四)居住证明(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无房产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和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学生学籍证明(提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基础信息表)。

(六)中考成绩证明(网上成绩查询方式、当地中考满分及当地所能录取学校档次说明),此条为在外地市参加中考,回赣州录取高中须提供。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到赣州市入学(园)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人才子女有入园或入(转)学需求的,在规定的招生时间节点前(幼儿园的于615日前,小学、初中统一于710日前),转学的于每学期开学前4周,填写《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交县委人才办,由县委人才办收集汇总后交市委人才办办理。

(二)市委人才办汇总有关情况,向赣州市教育局出具需办理入园或入(转)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名单和《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由赣州市教育局安排就读。

(三)如赣州市教育局无法安排我县引进的人才子女在赣州市就读,其子女可回到我县幼儿园、中小学就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教科体局负责解释。县委人才办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2

兴国县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符合我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县卫健委成立县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县直二级及以上医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二级及以上医院分别确定1名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工作,并落实具体负责的业务科室

第五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就诊意愿,各医院分别明确1名医疗服务人员,实行一对一服务,负责协助高层次人才的预约、就诊、协调和医疗跟踪服务。

县卫健委结合实际定期为高层次人才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或应高层次人才要求为其创办的公司(企业)开展健康保健知识讲座,宣传健康知识,保持身心健康。

门诊医疗服务。高层次人才门诊就诊实行专人负责,由负责联系的医疗服务人员安排就医诊疗,各有关科室予以积极配合。

住院医疗服务。高层次人才住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由负责联系的医疗服务人员负责协助办理相关住院手续,选派医德高尚、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诊疗和护理,病区主任负责组织诊治工作。医院领导应前往看望慰问及时了解帮助解决住院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会诊医疗服务。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病情情况确定院内、院外会诊形式。危重病人可由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组织医疗护理小组,特殊情况由医院院长亲自主持,随时召集各相关室扩大会诊。

转诊医疗服务。因病情需要转外医院治疗时,医院要根据病情及时安排本院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与市医疗急救中心联系,及时实施转诊服务同时与接受转诊医院取得联系并办好交接

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健委商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县委人才办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