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S449兴国隘上至杉村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S449兴国隘上至杉村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于2024年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土批字[2024]166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三、征地位置
土地坐落:位于兴国县兴江乡江口村、杉村村、桐林村、小溪村、坳背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征地经线图范围内原已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其它附着物除外)。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兴江乡江口村楼背组、何佳一组、何佳二组、何佳三组,杉村村田螺毯组、王迳组、营上组、三角坑组,桐林村坑尾组、石陂组、西坑组、新建组、谢家组、街上组、竹山组、隘上组,小溪村东排组、土坊组、湾内组、排上组、下屋组、桥背组,坳背村江背组、麻田组、祠堂组、中心组等1个乡镇5个村26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约543.2475亩,主要地类为水田、耕地、农用地、草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六、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干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的规定标准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七、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对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八、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2日
九、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配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十、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附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特此公告
登记单位及联系方式 |
登记单位及联系方式 |
||
兴江乡人民政府 |
5220110 |
|
|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