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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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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兴国县自然资源局拟定《S449兴国隘上至杉村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坳背村江背组、麻田组、祠堂组、中心组,杉村村田螺毯组、王迳组、三角坑组、营上组,江口村何佳一组、何佳二组、何佳三组、楼背组,小溪村东排组、排上组、桥背组、土坊组、湾内组、下屋组,桐林村坑尾组、石陂组、隘上组、街上组、西坑组、谢家组、新建组、竹山组,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

(一)本次征地面积约545亩,主要地类:水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二)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型及数量等内容(具体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型、数量以实际现场调查测量确认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补偿及青苗补助执行补偿标准如下: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元/亩)

青苗补助费(元/亩)

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林地、其他农用地

未利

用地

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

兴江乡

37600

15040

11280

1000

(二)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国有农用地征收补偿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花卉、苗圃、果园、蔬菜大棚等项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五)支付对象

1.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2.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五、征地安置社会保障政策

(一)实行货币补偿,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因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享受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等有关保障政策。

六、补偿登记地点及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21114日至20221214日(告知期限为30天)。

八、异议反馈处理及法律救济渠道

1、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等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调解处理。

2、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7-53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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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