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依据兴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兴国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用地项目。
二、征地位置
土地坐落:兴国县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位于潋江镇和睦村、睦敬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兴国县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涉及潋江镇和睦村和睦组、田庄组、龙目头组、同心组,睦敬村谢屋组、肖屋组、王屋组等涉及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地面积约70亩,主要地类: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执行Ⅰ类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其中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56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8240元/亩;未利用地13680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兴府办抄字〔2016〕10号规定标准执行。青苗补助标准:1000元/亩。
(三)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及地上附着等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四)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执行。
(五)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花卉、苗圃、果园、蔬菜大棚等项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六、安置政策
(一)通过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安置。
(二)因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被征收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享受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等有关保障政策。
(三)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等的安置,按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正式公开或张贴公示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发布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 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7-5310703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