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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征路•兴国魂”文化园(一期)项目用地集体土地预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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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兴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长征路·兴国魂”文化园(一期)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二、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长征路·兴国魂”文化园(一期)项目位于高兴镇老圩村宝贵组、园岭组、太平组、枫树组等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长征路·兴国魂”文化园(一期)项目位于高兴镇老圩村宝贵组、园岭组、太平组、枫树组等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地面积约33.3亩,主要地类: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执行II类补偿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0600/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6240/亩;未利用地12180/亩。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兴府办抄字〔201610号规定标准执行。青苗补助标准:1000/亩。

(三)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G319瑞金至兴国(兴国段)改线工程(瑞兴于快速交通走廊)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兴府办字〔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执行。

六、安置政策

(一)通过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安置。

(二)因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被征收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享受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等有关保障政策。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安置,参照《G319瑞金至兴国(兴国段)改线工程(瑞兴于快速交通走廊)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兴府办字〔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正式公开或张贴公示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发布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预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7-53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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