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无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1-08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B32150-0403-2018-0003 | 责任部门:征地股 |
一、征地用途、范围、面积
本次征地用于X801华新线杰村至稠村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涉及杰村乡杰村村、韶溪村,社富乡东韶村、社富村、稠村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面积约415亩(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征收地类、面积以实际测量登记为准)。
二、征地程序
县政府项目批复或发改委立项批文→国土局发出征地告知书→国土局会同杰村乡、社富乡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土地权属及现状→国土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国土局与村、组签订有关征收土地协议→拨付征地补偿费。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意见》(兴府发〔2015〕19号)的规定,根据“同宗、同价”的原则,本次征收执行III类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水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塘35406元/亩;旱地23723元/亩;林地12393元/亩;未利用地7082元/亩;耕地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二)乡、村工作经费
以到组、农户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基数,乡(镇、区)提取7%为征地工作经费、村提取8%为征地工作经费,用于本次征地零星工资、伙食补贴和村农田水利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测量费用。
四、补偿费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乡(镇、区)、村开设的征收土地补偿专户,由乡、村按照补偿标准和农户认可的面积、地类及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依法发放和使用;征地协议签订后,由县财政拨付后30天内补偿到位。
五、征地补偿措施
1.实行货币补偿,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因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由县国土部门根据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3.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兴府办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享受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等有关保障政策。
六、工作职责
(一)征地行政主体:国土资源局
1.核准征地范围、面积。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按征地程序进行公告、登记、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协议。
5.拨付征地补偿费。
(二)征地实施主体:杰村乡人民政府 、社富乡人民政府
1.做好村、组、农户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
2.组织村、组做好土地丈量登记到户工作。
3.负责调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4.督促村、组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发放到户。
(三)村委会
1.做好组、农户征地思想工作。
2.负责实施土地丈量登记到户工作。
3.协助调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4.负责做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发放到户并进行公布。
(四)财政局
负责筹措征地补偿、补贴资金和报批规费。
(五)林业局
负责征地范围内林地报批。
七、其他
1.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征收,由涉及的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安置。
2.土地征收后,所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由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后交由发证部门依法按程序注销或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