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秋继于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在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原废弃矿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销售原废弃矿山开采的建筑用石矿229.5吨的行为,经兴国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违法所得91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并销售石料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兴国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销售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9180元,并处罚款275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