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消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从即日起组织开展2024年度兴国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现就申报备案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
二、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途径
拟申报单位填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成后,可通过现场提交、邮箱报送、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县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地址: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660号,邮箱:xf5301038@163.com,邮编:342400,电话:0797-7797903)进行申报备案。
四、申报要求
(一)2023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符合《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消规〔2023〕1号,见附件2)规定的,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二)符合《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消规〔2023〕1号,见附件2)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报。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需要独立申报备案。
(三)因调整、整合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核实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社会单位申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纳入重点单位管理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信用监管。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单位(场所)符合《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消规〔2023〕1号,见附件2)规定而未申报备案的,将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特此公告。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2.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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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