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兴(消)行罚决字〔2021〕0001号 |
谢某某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
谢某某 |
\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期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 |
2 |
兴(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兴国县意特斯酒吧服务店 |
\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二○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场所于2021年1月17日前停止使用,并限期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