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兴(消)行罚决字〔2020〕0003号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陈某某 | \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期缴纳罚款,15个工作日内 |
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兴(消)行罚决字〔2020〕0003号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陈某某 | \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期缴纳罚款,1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