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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份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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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文书文号 案由 处罚依据 被处罚对象名称 法定代表人 处罚结果 法律文书日期 执法机关名称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兴(消)行罚决字〔2020〕0003号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陈某某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限期缴纳罚款,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