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结果公开 > 行政执法公开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兴市监信听告〔2020〕2号

访问量:

市监信听告20202

 

永丰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兴国永祥园项目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过调查实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公示20172018两个年度报告,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两年未报税,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未办理注销登记,且查无下落。对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企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或六十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或六十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祖茂         联系电话:07975308515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