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监信听告〔2020〕4号
兴国县和平果茶专业合作社等2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兴国县和平果茶专业合作社、兴国县葛纽荸荠专业合作社、兴国县慧鸿果业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盛辉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景林甜橙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国鑫叶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国长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国县海龙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祯祥宝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红兴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国县良兴生猪专业合作社、兴国县新茗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贵峰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国县万禄源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国豪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兴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希望油茶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博苑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国金牛优质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益农油茶专业合作社、兴国县金盛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昌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绿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等24户专业合作社涉嫌自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过调查实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公示2017、2018两个年度报告,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两年未报税,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未办理注销登记,且查无下落。对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企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或六十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或六十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祖茂 联系电话:07975308515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