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兴(消)行罚决字〔2019〕0022号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张某某)兴国县鑫玛世纪保健服务中心 |
/ |
罚 |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期缴纳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2 |
兴(消)行罚决字〔2019〕0023号 |
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
(曾某某)兴国县品家商务宾馆 |
/ |
责令停止使用兴国县品家商务宾馆照明灯 |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兴国县消防救援大队 |
于2020年1月1日前停止使用兴国县品家商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