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兴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出台背景
修订《应急预案》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家和省市层面应急预案已修订。《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印发,《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于2021年11月12日正式印发,《赣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于2022年3月14日正式印发,对主要任务、指挥体系、力量使用、应急响应、责任落实和扑火安全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为适应《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变化需要,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二是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的需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管理部和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预案编修工作,要求各地着眼构建上下贯通、横向配套的预案体系,按照同步筹划、分级编修、跟进完成的要求,抓紧推进预案编修工作。三是适应森林防灭火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当前,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出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扑火安全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此有必要针对已经变化的形势要求,在应对措施上作相应的调整。
二、《应急预案》的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兴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国县范围内突发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使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森林防灭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组成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设于县应急管理局。
五、县森防指的工作职责
县森防指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或须提级指挥的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内容
新的《应急预案》与原预案相比,从结构、体例到范围、要求都作出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主要任务。单独设置了“主要任务”部分。除组织灭火行动外,突出了解救疏散人员、保护重要目标等内容,使应急处置的主要任务更加具体。
二是完善了指挥体系。明确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负责同志担任。增加县工信局、融媒体中心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原来28个调整为30个。明确了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并按火灾规模设置了分级响应的层级责任。建立了现场指挥机制,明确了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和任务分工,突出发挥专家组的特殊作用。
三是规范了力量使用。单独设置了“处置力量”部分。在力量编成上,建立了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力量体系。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在力量调用上,建立了异地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使队伍的调用更加科学快捷。
四是优化了应急响应。明确县级层面以森林火灾受害(过火)面积、伤亡人数、敏感程度等指标为启动条件,使响应条件更加具体化;设置了等级响应评估建议和审批环节,使响应启动更具科学性;增加了启动条件调整和响应终止环节,使响应程序更加规范。
五是突出了扑救安全。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情况下开展火灾处置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实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扑火人员安全“两同步”。
六是强化了责任落实。增加了火案查处、约谈整改、责任追究三项内容,提出对工作不到位、处置不有力、责任不落实,特别是在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赣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兴国县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稿)》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火灾肇事者、火灾乡镇、经营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