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
二、《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保障标准从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必须于5月31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三、《通知》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1.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2.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3.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4.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5.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6.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
7.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的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05元。
8.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20元、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9.将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四、资金是如何筹集使用管理的?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执行。县财政局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解读单位:兴国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797-532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