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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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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和《兴国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兴府办发20131)的有关规定,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2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实施建设,并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兴国县已购新市民公寓的上市和交易,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县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