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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文件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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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中共兴国县委办公室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扶持星级宾馆(酒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办发〔2009〕5号)等3个文件作出的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停止执行《中共兴国县委办公室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扶持星级宾馆(酒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办发〔2009〕5号)中第二条“规费优惠”中第一款提到的“投资建设或改造升级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由投资人向县政府提出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申请,经批准后建设期间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之规定。

2.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兴府办字〔2011〕80号文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的函》(兴招领字〔2011〕15号)中提到的“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办公楼、员工食堂、宿舍、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之规定。

3.停止执行《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兴府办字〔2013〕50号)中:

(1)第一条“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第二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提到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480元/平方米,10层及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100%计征;如设有沉降缝或后浇带的裙楼,则裙楼部分按裙楼总建筑面积的3%计征;除前述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征。”之规定;

(2)第二条“优惠政策”第二款“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返迁房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功能用房、敬(养)老院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3.临时民用建筑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之规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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