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9月28日县政府第9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9月29日
兴国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和《兴国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兴府办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2〕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兴国县已购新市民公寓的上市和交易,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回购:
(一)购房人因各种原因在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
(三)购房人入住后无正当理由闲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购房人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房之日起5年内,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以及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第六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物价水平参照当地当年的物价指数确定。购房人原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按实际缴付额确定。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回购当年物价指数/购买当年物价指数)+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
第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应由政府回购但购房人拒不同意的,县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购房人及其共同购房人的他处房产在权属转移登记时进行限制。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已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或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缴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购房人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县住建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持经批准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县税务局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第十三条 售房人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和县税务局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到县财政局缴纳政府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售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合同价格与县税务局契税完税凭证注明计税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
缴纳的价款全额上缴县财政作为保障性住房回购、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持经批准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契税完税凭证、缴纳政府收益价款收据及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租赁、购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将过渡为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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