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禁放烟花爆竹部署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2018年12月24日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划定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战略部署,按照“政府组织、公安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参与、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措施,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落到实处,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禁止燃放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三、禁止燃放范围
(一)东至东外环路(规划路),南至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南部边界,西至火车站边界西边边界,北至经济林场北边边界线。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地点。
四、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主管全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协调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组织巡查执法和受理群众110报警举报,严厉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销售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县城城区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颁发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从源头管控烟花爆竹销售和储存。
县环保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噪声、大气污染进行检测评估,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文广新局:负责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辟专栏,制作宣传专题片,播报燃放管理通告和燃放公益广告等内容,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强化正面引导,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证照提前回收相关费用和奖励经费。
县综治办、文明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责,监督指导县直各部门单位及职能部门执行落实,并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将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纳入目标考评、综治考评和文明创建内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县城城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门店证照收回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对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流动摊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县交运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及宣传工作,督促车站加强源头管理。
县房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宣传。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学法守法授课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禁燃规定。
县供销社:负责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从严把控经营单位批发、零售烟花爆竹,从经营源头严把“出口关”。
县工信局: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县旅发委:负责星级酒店执行禁燃烟花爆竹规定的监管工作。
县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婚姻、殡葬等机构执行禁燃规定,加强公墓区管理,制止非法燃放行为。
县消防大队:负责烟花爆竹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牵头调查统计燃放引发火灾事故原因和损失。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山林禁燃工作,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森林火灾,严厉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员工及本行业管理对象的宣传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综治办、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房管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县工信局、县旅发委、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县商务局以及潋江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冈乡、高兴镇、埠头乡、江背镇为成员单位的兴国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小组:一是市场检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配合参与;二是经营门店证照回收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新局、县供销社及相关乡镇等单位配合参与;三是日常巡查组,由县城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及有关乡镇等单位配合参与;四是违法查处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单位配合参与;五是应急处置组,由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运局、相关乡镇等单位配合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全县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源头管控,依法从严查处。一是开展拉网式排查。要组织对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食杂店、菜市场、流动摊点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开展反复拉网式检查,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二是提前收回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证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向原经营户批发烟花爆竹,经营门店现有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三是强化路面盘查。县公安局要重要时间节点加强路面巡查堵控,县交运局要严查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四是要加强市场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安监局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格监督零售网点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禁止燃放规定。五是严厉打击查处,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执法,主动作为,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高压严打态势,震慑违法行为。
(三)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相关乡镇要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在禁止燃放区域张贴、发放通告和禁燃等宣传资料;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运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针对监管区域和主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燃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县文广新局要组织电视、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多渠道高密度刊播禁燃宣传内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适时向手机用户发布禁燃短信。
(四)强化奖励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加强营业执照收回补偿奖励,对提前收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把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把乡镇、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因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影响禁燃工作推进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乡镇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为乡镇、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和个人评优评先依据。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行政纪律等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兴府办字〔2017〕142号)予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