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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审核业务时认可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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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审核业务时认可不动产

电子证照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具体应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5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推行“无实体印章”“无纸质证明”城市改革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24号)等文件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电子证照互认互通经研究决定,群众在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和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审核业务时,通过“支付宝”、“赣服通”或“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领并出示不动产电子证照的,无需再出示纸质版不动产登记权证,电子证照与实体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告

关于在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审核业务时认可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公告

兴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