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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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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2.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3.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县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领取申请资料

1.申请人至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领取《兴国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2.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关系证明;④本县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租住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经办人:吕方华黄义刚,联系电话:0797-7058685

第二步:申请受理

1.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填写《兴国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各社区()居委会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经办单位: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

第三步:申请资料初审

1.乡、镇政府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

2.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城市社区党工委(乡、镇政府)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情况、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房管部门。

办理时限:7天(含公示期),经办单位:申请人所在城市社区党工委(乡、镇政府)。

第四步:联合复审

1.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1)公共租赁住房:①向住建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信息;

(2)廉租住房:①向住建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②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及受救济等情况;③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④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⑤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⑥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⑦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股票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2.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进行汇总。

3.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4.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

办理时限:9天(含公示期),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经办人:吕方华黄义刚,联系电话:0797-7058685

第五步:复审

1.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

2.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办理时限:5天(含公示期),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经办人:肖含佳吕方华,联系电话:0797-7058685

第六步:摇号配租

我县暂时没有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来自原承租人因生活条件改善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清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因此,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根据房源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集中摇号配租。摇号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届时邀请申请人代表、公证员、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理时限:7天(含公示期),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经办人:肖含佳吕方华,联系电话:0797-7058685

第七步: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摇号配租完成后,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二年,并应依据合同的约定,采取银行托收的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

办理时限:1天,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经办人:各保障房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0797-7058685

政策依据:

兴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府发[2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