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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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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39号)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安全标准监管实际情况,定于2022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全面准确执行各项矿山安全标准,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生产能力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开展时间和抽查范围

即日起至2022年11月底,抽查范围为全省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等单位)。

三、抽检对象及内容

矿用产品、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一)矿用产品矿山企业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矿山企业及矿用产品生产维护厂家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以及矿山安全设备系列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等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服务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煤炭开采业或者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要求;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是否按照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技术管理和过程管理;是否违反有关标准规定,擅自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程序和相关内容。

(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煤矿设计阶段是否按照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煤矿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煤矿瓦斯等级;煤矿瓦斯鉴定指标的测点布置、测定方法、测量过程和取值是否符合规定;出现标准规定的情况是否按要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岩层)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编制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是否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四、组织方式及工作分工

(一)企业自检(9月20日前)。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相关矿山安全标准规定开展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建立隐患台账,按期整改到位,并于9月20日前向属地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矿山安全标准文本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目录的通知》(矿安综〔2022〕11号)。

(二)监管部门抽检(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安全大检查、明查暗访、安全风险防范督促督导百日行动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检,11月20日前各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凡赴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研、督查、检查的一律需对企业落实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

省应急厅将派出检查组,分赴赣州市、萍乡市、南昌市,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非煤矿山、煤矿企业和矿山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矿山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辖区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抽检。

(二)严格执法问责。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自检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标准的情形,各设区市、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对企业自检未发现,但被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标准的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10前上报联络员名单(联系人及电话:杨瑶,0791-85257187;邮箱:372242820@qq.com),于9月30日前、10月31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小结,于11月20 日前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活动期间发现的先进典型经验、反面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29